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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松滋市住建局《關于印發松滋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的通知》

                  松建發〔2012〕29號

                 

                 

                松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

                《松滋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現將《松滋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松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2年7月4日

                 

                 

                 

                   

                松滋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為規范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人民身體健康和市區供水的運行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經儲存、加壓后再向用戶提供用水的供水形式。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保障供水而設置的加壓設備及附屬的管道、水表、閥門等設施。

                第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無證或超資質規定范圍的單位承擔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應先征求供水企業意見,根據城市供水的實際情況,結合使用需求,選用合理的設計參數和先進的工藝設備,設計成果經城市供水企業認可后方可報建。

                    第四條  新建建筑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提交規劃、土地許可和建設工程設計圖、二次供水設計施工圖,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除向供水企業提供土地、房產和二次供水設計施工圖等資料外,還需提供完備的地下管網資料,原有建筑平面圖、用水需求等相關資料,經供水企業審核上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五條  為確保二次供水的正常穩定和水質安全,降低二次供水成本,降低對公共供水管網水質、水壓的影響,新建二次供水工程應使用無負壓,無吸程的二次供水設備,盡量避免使用地下水池,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落后工藝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設備選用實行準入制,鼓勵使用優質產品,確定5-10家產品質量好、服務滿意度高,企業實力強的二次供水設備品牌,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供二次供水設備投資人或使用人選用。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已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確保無毒、無害。

                第七條 二次供水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必須按工程設計方案施工,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按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要求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的,物業管理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供水企業應與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維護協議。

                  第九條  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二次供水設施,由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單位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下稱“管理維護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市食品衛生監督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定期申請水質檢測,自覺接受食品衛生監督部門的安全監督與監測。發現水質不合格,管理維護單位必須迅速按要求整改,在限期內達標,否則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責令供水企業停止供水。

                第十一條  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制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相關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在設施發生故障時能立即進行搶修。

                1、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2、因二次供水水質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需要停水的,管理維護單位要及時告知用戶,并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在12小時內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3、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滿足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其物業管理企業應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衛及周邊環境衛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二次供水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企業。在二次供水設施日常維護及應急搶險中,物業管理企業要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水壓以及管理維護單位的維護管理及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履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檢。

                第十四條  管理維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四)直接在公共供水管網裝泵取水危及公共供水安全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一)管理維護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管理維護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首次檢測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市食品衛生監督部門送檢、抽檢不達標,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三)管理維護單位維護人員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

                第十六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危害供水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城區的二次供水管理,區域外供水增壓設備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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